按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0條規定:「營造業承攬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其施工期間,應於工地置工地主任。前項一 定金額及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又本法第31條地5項規定:「工地主任應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組織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管理輔導及訓練服務等業務;工地主任應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營造業聘用工地主任,不必經工地主任公會同意。」另本法41條規定:「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對該工程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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