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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公會函請本局落實營造業法第30、31條規定,凡屬該條文應設置工地主任者,應併同請檢附工地主任全國執業公會會員証影印本乙案,請查照。 (2007/10/22)
發文者
高雄縣政府建設局
日 期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字 號
建局管字第0960013213號
受文者
中華民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全國執業公會
正 本
本府各單位
主 旨
貴公會函請本局落實營造業法第30、31條規定,凡屬該條文應設置工地主任者,應併同請檢附工地主任全國執業公會會員証影印本乙案,請查照。
說 明
一、案據 貴公會96年10月12日中工執會(96)儀字第10124號
函辦理。
二、案查本縣申報建築工程開工案,如有達營造業法第30條之規定者,皆已依法要求申報者檢具該工地主任之全國執業公會會員證影本附卷,並於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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