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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升降機安裝或汰換工程-無架(懸吊式平臺或車廂本體平臺)施工安全措施圖說」 (2012/10/15)
發文者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日 期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字 號
北市勞檢四字字第1011739700號
受文者
中華民國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
正 本
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奧的斯電梯股份有限公司、伸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電梯協會、中華民國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等…
主 旨
檢送「升降機安裝或汰換工程-無架(懸吊式平臺或車廂本體平臺)施工安全措施圖說」一份,爰請 貴事業單位配合辦理以增進相關作業勞工安全,請 查照。
說 明
一、本市於101年7月15日發生一起以懸吊式施工平臺進行升降機汰舊換新 工程職業災害死亡案,係因作業平臺(懸吊式或車廂本體)未設置足以防 止人員墜落之設施,致平臺上工作人員由平臺上欄杆處之下方缺口墜 落至機坑底死亡。 二、本處執行勞動檢查時,發現未設置足以防止人員墜落之設施,除違反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規定外,並將依同法第33條地1項處新台幣 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弱婦發生人員墜落死亡者,本處依法嚴 處,並就原事業單位或電梯公司等相關業者有無業務過失致人於死嫌 移送司法機關參辦。 三、基於對勞工生命之尊重及保護,不應為貪圖一時之便利,使勞工於不 安全的環境下從事升降梯安裝或汰換工程作業,請 貴事業單位於文到 即日起,於施工作業前,依旨揭安全措施圖說設置安全防護措施,再 進行施作,以有效防止人員之墜落。
一、本市於101年7月15日發生一起以懸吊式施工平臺進行升降機汰舊換新
工程職業災害死亡案,係因作業平臺(懸吊式或車廂本體)未設置足以防
止人員墜落之設施,致平臺上工作人員由平臺上欄杆處之下方缺口墜
落至機坑底死亡。
二、本處執行勞動檢查時,發現未設置足以防止人員墜落之設施,除違反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規定外,並將依同法第33條地1項處新台幣
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弱婦發生人員墜落死亡者,本處依法嚴
處,並就原事業單位或電梯公司等相關業者有無業務過失致人於死嫌
移送司法機關參辦。
三、基於對勞工生命之尊重及保護,不應為貪圖一時之便利,使勞工於不
安全的環境下從事升降梯安裝或汰換工程作業,請 貴事業單位於文到
即日起,於施工作業前,依旨揭安全措施圖說設置安全防護措施,再
進行施作,以有效防止人員之墜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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